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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一、受理

 

  (一)受理对象:申请人(申请人即投资人,多个投资人申办旅行社的可委派其中1个做为申请人代表;如需委托投资人以外的人员递交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即全体投资人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如申请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1、递交申请参考流程: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旅游委网站查询“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说明—申请人到拟设地工商部门办理旅行社名称预先核准事项—如实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的内容—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身份证明向我委专办人员递交《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一式两份),接受专办人员对材料的审核。

 

  2、申请人可登陆北京市旅游委网站www.bjta.gov.cn,查看“政务大厅”专栏中的“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然后进入“办事指南”查看设立旅行社说明并可下载《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

 

  (二)申请人应按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填报《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一式两份)应注意事项:

 

  1、报告书中“申请人”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投资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2、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报告书指定位置;预先核准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中文名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英文名称及缩写应与中文名称对应。

 

  4、报告书中“管理人员资格审核表”的首页应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然后依次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经理的履历(应至少填写一名财务人员)。

 

  5、应在报告书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章程。旅行社章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变动和停业。歇业、破产的决策,投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原则和方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原则,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分配方式等。其中: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6、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及银行存款证明,需提供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报告书中指定位置(申请设立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地址应与注册地址完全一致,并需出示房产证明和租房协议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报告书指定位置。(经营场所需是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申请人或委托人递交的《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内容应规范、真实、准确、有效。专办人员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或委托人,并一次性告知须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二、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经审核准确无误后,由专办人员依次报处和委负责人审批。

 

  三、告知及发证

 

  (一)经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复文件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申请人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旅行社批复文件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签订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交存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四)申请人应在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交存银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存单)原件及复印件、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旅行社责任险保单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我委行政许可与标准化处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

 

  设立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

 

  特别说明:

 

  (一)旅行社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执照)。

 

  (二)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成立后缴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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